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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公務員、醫療機構未依法作死亡通報之處罰)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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