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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當選人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應於改
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
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直轄市政府召集,並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
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
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遞補當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
日內,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
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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