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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四)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二)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三)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四)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五)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三)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四)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一)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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