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 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 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 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