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07750人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一、生產: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二、運銷: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三、供給:提供生產所需原料、機具或資材之業務。四、利用: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生產上使用之業務。五、勞動:提供勞作、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六、消費:經營生活用品銷售之業務。七、公用:設置住宅、醫療、老人及幼兒社區照顧相關服務等公用設備, 供共同使用之業務。八、運輸:提供經營運輸業所需服務之業務。九、信用:經營銀行業務。十、保險:經營保險業務。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之業務不得與前項其他各款業務併同經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