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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0 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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