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51032人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