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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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