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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4-1 條
(罰則)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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