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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9 條
(進入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優待)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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