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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報導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
項報導或記載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
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禁止公開或揭露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
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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