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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四、決標日期。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 總金額。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 。不予公開者,其理由。八、招標及決標方式。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十一、採購金額。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決標資料之彙送)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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