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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辦理之結果)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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