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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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