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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42 條
(分段開標)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第 48 條
(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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