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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代辦採購)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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