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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29 條
(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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