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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90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三、小額採購。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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