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047223人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