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 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 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 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 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