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66665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書面調解建議)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