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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6 條
(異議期間)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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