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7322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
第 25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時,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通知其補正:一、申請書內容填註不明。二、證明文件不完備。三、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而未附委任書。四、其他不合法令規定之程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