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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7 條
(登記生效原則)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第 38 條
(水權狀應記載事項)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三、水權人姓名。四、核准水權年限。五、用水標的。六、引用水源。七、用水範圍。八、使用方法。九、引水地點。十、退水地點。十一、引用水量。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四、用水時間。十五、登記主管機關。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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