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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 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 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 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 川水路或排水路。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 廢棄物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 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意圖營利,有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情形之一,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 水或引取用水。
(罰鍰)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 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 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種植或 採伐植物、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 行為。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五、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未 經許可種植植物。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 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 之行為。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四、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 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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