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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用水標的之順序(一))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五、水運。六、其他用途。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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