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 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 之。
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 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