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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60 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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