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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7 條
(文書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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