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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附加適當區別標示)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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