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897393人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商標註冊之評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