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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 ,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處分。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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