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09945人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