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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5 條
申請設計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設計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說明書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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