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6198人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申訴之處理期限)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