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200400人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
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
    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
    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
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
    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
    磁紀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