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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拍賣物無人應買之處置)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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