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06065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37 條
(系爭物之管理)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
第 138 條
(假處分裁定之送達)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第 139 條
(假處分裁定之揭示)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