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 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