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 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 ,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 銷假處分。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