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 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 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但證 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