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 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 ,亦得為前條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