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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5-6 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 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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