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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 條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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