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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婚約規定之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所訂之婚約並適用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婚約之要件(一))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解除婚約之賠償)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一))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二))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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