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 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 其物品或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