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
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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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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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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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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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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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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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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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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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
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質權人屆債
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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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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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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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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