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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併存的債務承擔-營業合併)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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