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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
方為之。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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