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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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 讓與或其他處分。